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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诉讼的概念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理论著述,我们认为公民诉讼特指基于特定关系而委托那些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案件的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案件诉讼的一种活动。它是与专业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后者专指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受托作为人进行诉讼的行为。
(二)公民诉讼性质的法律法理分析
有学者认为公民行为主要发生在这样一种关系当中:人与被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是一种委托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因合同而构成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和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保护和调整。在委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在经办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时付出了劳动,因此委托人理应对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二者的关系又是一种劳务关系,而我国合同法肯定了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收费的正当性。按照上述分析,在法律法理层面上讲,公民诉讼收费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强行禁止势必会造成违宪问题。我们认为,要寻求对此问题的解决措施方法,首先要对公民诉讼收费问题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规定上对公民诉讼参与资格进行合法的规制。
二、公民诉讼问题现状原因分析
(一)关于公民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诉讼的存在,三大诉讼法、《律师法》等对此作了规定,但大都过于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诉讼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人”。
(二)诉讼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专业律师数量的缺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发展及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大量法律问题摆到我们的面前。由于人们的法律意志不断地提升,对于其所遇到的大量矛盾纠纷大家首先选择的不再是非理性的个人救济解决,更多的是选择专业人士方面的咨询和,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但是现如今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还不成熟,专业律师数量近些年来虽有所增加,可相对于诉讼案件增长的数量来说还是比较匮乏,满足不了人们对专业律师的需求。因此,更多的人就凭借亲戚、朋友、同事等人际关系找到一些对法律及诉讼活动熟悉甚或略微知悉的一些非专业人士来帮助其进行诉讼活动,从而支付一定得劳务报酬。在利益的驱动下,没有具体规制的公民诉讼也发展得愈发迅速,也愈发的无秩序。
(三)当事人缺乏法律基本意志
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趋完善,普法工作也不断开展,但是仍有许多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不懂法,当遇到诉讼时,他们就不知所措,只要有人帮他们办事,就心满意足了。很多以公民为业的人正是利用他们这种心态,趁虚而入,这些所谓的“公民人”游戏于各地区,分片包干,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展开了不正当竞争,他们收费往往比律师低,利用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遇到当事人诉讼时,专挑好的话说,也不管法律有无规定,当事人满意就好。
三、公民诉讼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必要在法律中对公民诉讼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比如严格公民人的资格,从正反两方面予以规定。明确公民人自身的资格条件,如应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一定法律知志,不得双方,不得牟利等;确定公民人按照案件类别的不同区分可进入的范围及审级;明确法律责任,对某些公民人的不合法行为应该给予必要的惩处。
(二)加强律师业的发展,提高公民法律意志
完善律师垄断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促进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进公民对诉讼法律知志的了解,提高其法律意志,使社会公众对律师和公民有所区分,从而更好地在诉讼活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知道在现实的司法条件状况下,有很多很好的建设性意见还不能马上得到实施,公民诉讼的诸多问题还需多方长期的努力完善,但我们相信这方面的问题在我国会很快地得到解决,从而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我国的经济状况与人民币汇率
汇率可简单地理解为外汇的价格,即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价格,也就是说汇率就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它反映的是一国货币的对外价值。自上世纪4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破产以及世界主要货币实行浮动汇率以来,由于各国经济实力的发展不一,有些国家的货币出现持续贬值,有些国家则大幅增值。最典型的是美元的贬值,日元汇率的走高。其主要原因是日本经济实力的增强,美国则相对削弱。经济实力是决定汇率的根本原因。近几年来,人民币汇率有升有贬,但整体缓步上扬,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而衡量国家经济实力的主要指标GDP与人民币汇率有很大的相关性。(图1)
我国GDP的水平逐年增加,表明我国国民的收入水平逐渐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需求则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对人民币的需求,从而导致了人民币汇率的缓步上扬。此外,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就相应提高,这也使人民币在长期内保持坚挺。
(二)人民币流通状况与人民币汇率
衡量人民币流通状况的主要指标是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往往使纸币贬值,物价上涨,抑制了出口,刺激了进口,若导致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将使本币汇率下跌。但通货膨胀的影响往往具有时滞性。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汇率是一个取决于两国相对价格的名义变量。当本国的价格水平相对上升时,本币购买力下降,即本币贬值,则汇率就下跌;反之,汇率上升。绝对购买力平价可用公式表示为:S=p/p*(2.2.1)
S为汇率,以本币表示的单位外币(如现在的汇率为1:7.8,则S=7.8),即直接标价法。P和P*分别表示本国和外国的综合物价水平。
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汇率之变化应该等于两国通货膨胀率之差除以外国的物价指数。如果用p$和p表示美国和中国t0到t1期的通货膨胀率,S0和S1表示t0和t1期汇率,则相对购买力可用公式表示为:
(S1-S0)/S0=(л-$$)/(1+$$)(2.2.2)
相对购买力平价的要旨是,汇率变动是由中美两国之间相对通货膨胀率决定的。如果中国通胀率大于美国通胀率,则人民币应该贬值,反之则人民币应该升值。从长远来看,生产者价格指数和消费者物价指数呈现类似的通货膨胀率。以下采用1996年至2005年的中美居民价格指数,通过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分别以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和2004年为基期计算出相应的通货膨胀率和汇率。
通过以上数据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币名义汇率长期内高于人民币购买力平价汇率,这与1998年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有一定的关系。
第二,随着年份与基期的差距越大,所计算的购买力平价汇率与名义汇率的偏离越大。通过购买力平价理论计算汇率,基期的选择比较重要。如果选择以基期较接近的年份,得出的汇率与名义汇率是比较接近的,说明汇率的变化跟物价指数的变化是紧密联系的。
第三,1999年以后我国是处于轻微的通货膨胀,根据相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在连续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汇率应该持续走低。但是我国的人民币名义汇率却持续升高。这说明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人民币汇率时没有很好地联系国内通货膨胀的水平,没有很好地联系国内外的物价水平的变化。但是,通过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修改,相信在长期内人民银行所制定的汇率是符合国内外经济发展要求的。
(三)利率差异与人民币汇率
如果一国的利率水平高于周边的国家,将吸引国际资本流入增加,使本币需求上升,可能会导致本币汇率上扬。利率平价理论的提出者凯恩斯认为:汇率变动与两国相对利差有关,投资者根据两国利差大小以及对未来汇率的预期进行投资选择,以期获取收益或避免风险。利率平价表达式为:
(F-S)/S=i-i*(2.3.1)
S是将本币换成外币的汇率,F是将外币换成本币的汇率。i是本国利率,i*是外国利率。
(2.3.1)式反映了汇率与两国利差的相互关系:当本国利率相对外国利率上升时,两国利差增大,汇率下跌;反之,汇率上升,即F与i-i*成正比。通过对表6中F和利差进行一元线形回归分析,发现两者的相关性不高,相关系数为-0.45064。分析的结果显示F与i-i*成反比,即我国的汇率变动与中美之间的利差正相关。这与利率平价理论是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利率水平是由人民银行制定的。但是我国加入WTO后的五年来,对外资银行的逐渐开放,利率的市场化水平也将逐步提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汇率水平就可以较好地反映利差的变动。
(四)国际收支与人民币汇率
如果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对外债务增加,引起外汇需求增加而可能导致外汇汇率上升和本币汇率下降。顺差意味着对外债权增加,本币需求增加,可能促使本币汇率上升。近几年来我国国际收支一直呈现顺差,支撑了人民币汇率走高。
(五)人民银行的干预与人民币汇率
1994年我国实行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1994年至今,我国汇率虽双向波动,但缓步上扬。1994年人民币并轨时,汇率为:1:8.7。1998年,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人民币没有贬值,仍然保持稳定,1美元兑换8.2757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说明了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是成功的。人民银行的汇率制度和人民银行对汇率的干预只能在短期内对汇率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中国经济将融入世界经济,实现人民币全面的自由兑换并走向国际化是大势所趋。在这个进程中,实现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具有关键意义。
二、人民币汇率与各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确定
在前面各点中,分别分析了GDP、通货膨胀率、中美利差、国际收支和人民银行的政策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此我们构建了以下的模型:
Y=X1+X2+X3+X4+U(3.1.1)
Y表示人民币的名义汇率,X1、X2、X3和X4分别表示我国GDP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中美利差和进出口差额的增长率。由于政策的影响是难以定量分析的,所以采用U表示影响人民币汇率的不确定的因素。
(二)定量分析
本文采用了1996年至2005年的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对3.1.1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3.2.1式:
Y=8.259474+0.1836X1-0.30832X2-0.0975X3-0.02024X4(3.2.1)
可以看出:
(1)GDP增长率与人民币名义汇率的关系:两者反相关,即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人民币汇率反而下跌。这点是不符合汇率的正确的发展规律的。这主要原因是我国汇率制度不健全,导致汇率的水平不能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2)通货膨胀率与人民币名义汇率正相关。一般情况下,通货膨胀率越高,货币应当贬值。但我国却相反。通货膨胀率每增加1%,汇率却提高0.30832%。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汇率并轨,人民币值低估,汇率升高的压力大于通货膨胀增加的压力。
(3)利差和汇率的关系跟前面的分析结果比较接近,只是相关系数上的差异,这主要原因是多元回归分析跟一元回归分析在自变量的数量不同。
(4)进出口差额的增长率与人民币汇率成正比,即顺差每增加1%,人民币汇率就提高0.02024%。我国十年来对外贸易的持续顺差,特别是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在国际压力的影响下,在汇率决定理论的作用下,人民币的持续走高是必然的趋势。
三、结论
通过构造模型对人民币汇率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GDP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与人民币汇率有较强的相关性。而利差和进出口差额的增长率影响较弱。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利差和国际收支对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将会增强。本文深化了对人民币汇率影响因素的相关性的认识,希望为汇率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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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就司法实践而言,占绝大部分的保全申请都是在诉前或者的同时提出。而在的同时提出应当相当于诉前提出,因为法院是否受理本案诉讼,决定的期限在7日内,而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则是在48小时内,这就意味着往往还没有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之前必须先行作出保全裁定。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显然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为主,对诉前财产保全为辅。
关于财产保全的管辖和申请来说: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依法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而诉讼保全则理之当然是向受理案件的原审法院依法提出。人民法院基于申请入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决定后,可通知有关单位免责进行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在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不得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键词: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单单从字面上看,是指对财产采取某些保护措施。书面上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为了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的执行,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法把财产保全分为涉外的财产保全与国内财产保全,根据在诉讼上的不同阶段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的财产保全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财产保全,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诉讼标的在国外或者双方法律关系的事实存在于国外。涉外的财产保全与非涉外的财产保全,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的一种应急性的保护措施。但涉外的财产保全又有其不同的特点:
1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题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既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2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出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提讼的期限为30日,而不是15日。
3对保全财产的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监督。
在我国民诉讼法中只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有申请就可提供保全,不驳回申请,不主动进厅干预。另外,对诉前的保全,以给申请人较长的时间使其准备进行诉讼。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有被申请人承担。”
(二)、国内财产保全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诉前保全制度,.而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财产遭到毁损、灭失或者变卖,转移、挥霍,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而在制定现行民诉法时,总结了以前的审判实践的经验,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国情而将诉前保全作为我国民诉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就司法实践而言,占绝大部分的保全申请都是在诉前或者的同时提出。而在的同时提出应当相当于诉前提出,因为法院是否受理本案诉讼,决定的期限在7日内,而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则是在48小时内,这就意味着往往还没有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之前必须先行作出保全裁定。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显然以诉讼中财产保全为主,对诉前财产保全为辅。由此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比诉讼中财产保全严格得多的规定。
1.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做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制度,诉前财产保全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某些少数案件,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又来不及,而为了避免其合法民事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在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是否会采取诉前保全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开始到做出判决之日起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时,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才能采取诉讼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
3.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有:
(1)、诉讼保全既可以由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依法做出裁定;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一方提出保全申请,法院无权依职权做出裁定;
(2)、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于时,或后判决前提起;诉前保全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使民事权益不受损害,于前提起;
(3)、诉讼保全,又可分为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自行做出裁定。法院依职权依法主动裁定保全时,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而当事人依法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在申请时,也必须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
可见,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一样,也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对有关财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权利随意处分。
二、财产保全的管辖及申请
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都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对于谁享有申请权?法院可否自行依职权裁定保全?前面己涉及,这里不再重述。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依法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而诉讼保全则理之当然是向受理案件的原审法院依法提出。
(1)一般情况下,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可由被申请人(被询问人)居住地、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基层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2)申请保全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时,也可由相应的专业行政机关来行使管辖权。
(3)申请保全的证据处于不同的保全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则既可由不同保全机关分别予以保全,也可由某一保全机关统一进行保全。
(4)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时,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最适合的保全机关。但无论利害关系人如何选择,人民法院都是当然的保全机关。
如果保全是由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保全机关来进行的,那么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保全机关应将所有保全物及保全事项一并移交受诉法院,由受诉法院决定是否继续予以保全。受诉法院决定继续予以保全的,应下达保全裁定并办理各项保全手续。无论受诉法院是否决定继续保全的,前述保全行为均自行失效。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当事人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隐患、转移、出卖或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原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一审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送报二审法院。
三、保全财产的监督及费用负担
人民法院基于申请入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做出保全决定后,可通知有关单位免责进行监督,所谓有关单位,是对保全的财产进行监督的单位,比如,扣押航空器,一般由航空机构进行监督。监督是为防止所保全后的财产被转移,以维护人民法院保全决定的严肃性,同时,也是对保全财产的一种保护,以免其遭受损失。有关单位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监督,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
无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或者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得到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为限,诉讼保全的范围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为限。(“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有学者认为,是指争议标的物是特定物并且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可能时,财产保全措施应针对该争议标的物采取。[2]另一种观点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3]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案执行的财物。[4])被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额、价值、应当与保全请求的范围、数额、价值相当。对于超出请求的范围、数额、价值,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财物,都不应予以保全。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五、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某项财产保全应具体采取什么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具体来说,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如被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若被查封、扣押的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易烂以及其它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或者由法院依法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在保全措施中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理解为:被申请人如有预期的收益或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均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救济
财产保全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定的内容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也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5]”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末的;
2、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做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己没有意义;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执行员执行。
七、申请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在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不得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有错误,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持之以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承担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财产保全制度方面,规定的内容是比较详细的,做到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规定了给债务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前面我们所提出的几个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总之,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为了切实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使将来生效的法院判决得到顺利、及时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可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依法自行提出财产保全,使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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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至60岁之间的创业人员占2/3,20岁至40岁之间的只占1/3,在这些创业人员中男性多于女性,农村地区创业者大都是高中以下学历,而在城市中本科/大专学历的创业者比农村稍多一些。从创业的目的来看,绝大多数创业者还是以养家糊口为目的,只有少数人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发挥自己的特长、增加人生经历。从创业理念上来看,创业者基本上都是单干,他们大都认为与他人合作不容易成功,因为这里涉及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不同,再有就是股权纠纷、性格不合、创业目的不同等(P85-90)。从创业的积极性来看,普遍存在着南方好于北方,东部好于西部、城里好于农村的现象。
创业意识差。创业活动不仅需要创业意愿的推动,也需要敢为人先、勇于创业、不惧挫折的创业精神。在我国适龄劳动人口中,希望创业、愿意创业、敢于创业的人数比例偏低,城镇居民创业意愿不到5%,大学生毕业创业比例不到1%;而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比例达到20%左右。
创业勇气欠佳。一些人害怕在创业中摔跟头,对投身创业心中没底,害怕跳进去出不来,赔了夫人又折兵,宁可在家成为啃老族或者是坐吃山空,也不愿去市场闯一闯,也反映了这些人精神状态欠佳,得过且过,缺乏创业的激情,安于现状,不求进取,还有一些群众创业只满足于混日子、谋生计,创大业、干大事的观念比较淡薄;一些创业者沉于安逸,小进则满,小富则安,习惯于守摊子,不愿放开手脚大胆干。
创业资金匮乏。创业资金的短缺是制约全民创业的重要因素。对于想创业、刚起步创业或二次创业者来说,他们都需要资金支持,而大多数创业者自有资金有限,民间融资、银行贷款又很难,使得创业举步维艰。
创业政策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体制环境不顺畅,自主创业的各种限制因素还很多,支持创业的力度还不够;经济环境不宽松,创业门槛过高,创业成本过大,有些领城自主创业还面临市场准入问题(P54-57)。一些地方行政监管不规范、不透明,多头收费、乱收费的现象仍有发生,造成中小企业和个体户负担加重,甚至会直接影响一些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虽然国家实行保贷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但缺乏配套措施,存在渠道不畅,力度不大,执行起来还有一定难度。特别是资金紧张、融资困难仍然是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
关键词:农民旅游;旅行社;限制
据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对山西省农村住户外出旅游状况连续5年抽样调查表明:过去5年间,山西省农村居民的旅游消费支出持续增长。在被调查的农户中,2005年出游率达38.33%,比2001年提高20.7个百分点,人均出游花费1260.71元,比2001年增长1.8倍,年均递增29%。中国国际旅行社接待的农民出境游的人次最高时曾占总出境游人次的10%。
农民旅游市场是我国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13亿人口中农民就占了9亿,不失时机地引导农民旅游会为我国旅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农村将会成为我国最大的旅游消费市场。但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农村旅游者中,60%以上的人没到过旅游景点,70%以上的人未享受旅游娱乐,他们的出行多是探亲、赶集。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农民旅游的人均消费尚不足全国平均数的一半,尽管农民旅游已具备一定数量规模,但却没有形成经济规模。
一、农民旅游的限制性因素分析
1、农民自身的原因。第一,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影响了他们的消费热情。农村大部分地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放慢,而农业生产资料却连连攀升,农民进城就业机会减少,导致农民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第二,农民的负担重。农民是个弱质群体,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经济负担都落到农民的头上,此外农民的预期支出如子女的教育费用、建房费、自身的养老费等压力也使农民的储蓄倾向提高,影响了消费市场的扩大;第三,农民消费观念落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还不高,农民个性实际上正处于一个从封闭保守到开放交流、从小心谨慎到大胆开创的转折状态。传统的节俭习惯使本来收入不高的农民积累意识远远超出消费意识。农民一方面平日非常节俭,舍不得花钱;另一方面逢年过节,人情往来,婚丧嫁娶,却不惜花费大量钱财。在农村消费中占比很大的是建房,农民往往倾其毕生的积蓄,甚至举债建房。有不少是为争面子相互“攀比”,盲目求高求大,拆了盖,盖了拆,这造成极大浪费,限制了农村购买力向其它消费品转移;农民休闲的意识、形式和内容上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沿袭着传统。休闲观念庸俗化,以为休闲只是看电视、串亲访友、吃喝玩乐、购物等,很多人甚至把“睡觉+搓麻将+看电视”当作了休闲的主体方式。那些出去旅游的农民多数还停留在“白天看庙,晚上睡觉”的初级旅游阶段,对现代旅游注重的“吃住行游购娱”的全方位服务并不看重。消费观念的落后也是限制农民旅游发展的重要原因;第四,农村旅游信息相对闭塞。相对而言,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较低,书报、杂志等的利用较少,对外面的世界了解不多,缺乏了解、接触外面世界的热情和冲动;第五,旅游目的的特殊性。我国农民旅游目的的特殊性也在制约着农民旅游市场的形成。目前我国农民外出旅游还是以探访亲友为主,其次是休闲度假,因此很多农民都喜欢组织亲朋好友自行出游,而不愿找旅行社。第六,时间的限制。对农村居民而言,虽然有农闲与农忙之分,但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区分并不明显,即使在农闲季节,仍有许多的活要干,如锄草、育肥、家养牲畜等,相当一部份农民还要出门打工以贴补家用。
2、市场的原因。首先,针对农民开发的旅游线路不多。现在的旅游产品都是针对都市消费群体设计的,原生态的深山老林、古城游览是热门,而农民出游喜欢热闹,到大城市开开眼界。其次,旅游价格与农民消费水平不相对应。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而言,旅游价格偏高,尤其是近年来,各大旅游景点门票一路看涨,农民虽然实现增收,但总体经济水平仍低于城市居民,他们对价格比较敏感,这昂贵的旅游费用也使得许多想旅游的农村消费者望而却步;再次,一些景点和旅行社的做法伤害了农民的旅游积极性。部分旅游景点的宰客坑人现象,旅行社不能提供专业导游,或是根本不带进好的景点,只带他们到街上、广场、商场和景点的周围转转就完事的做法,大大降低了农民出门旅游的愉悦感;最后,销售网络的“城乡断链”现象影响着农民的出行。由于农民居住分散,而消费能力较弱,旅行社大都未在县乡两级广泛布设销售网络。农民想在家门口买张票就能登车出游实在没指望,而拖家带口到城里去找旅行社又实在太麻烦,可如果不跟旅行社走,景点门票又贵得吓人。旅游产业营销服务链的这种“城乡断链”现象,使那些初步富裕起来的农民很难享受到现代旅游“一条龙”服务的便捷。
3、旅行社的原因。许多旅行社不愿带农民团。由于农民游客的消费水平不及都市游客,调查显示,300-400元的人均花费构成了当前农民国内旅游消费的主流,这种消费水平约为城里人旅游消费水平的三分之一。对旅行社而言,同样的运作模式,得到的回报却不同,付出多、利润薄,从而使得旅游社很少愿意顾及低端旅游市场。现在的旅行社一般只设到县城,乡镇一级根本没有。此外,农民旅游者的出游意识存在的问题也是旅行社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一件小事对于都市旅游者来说很容易获得沟通和理解,而对农民旅游者却不是件易事。对那些自发形成于乡野、贴近农民出游个性需求的“草根旅行社”,在现实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它们不具备合法经营地位,没办法同旅游景点争得优惠价;另一方面,面临随时被旅游管理部门查处、取缔的风险。
二、启动农村旅游市场的对策建议
1、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提高了,购买力增长,才能为旅游产品面向农民的销售提供可能。应此政府要采取措施为农民减负,让农民增收。
2、培育农民旅游的市场主体。要成立一些以农民为旅游服务对象的旅行社,主动降低行业门槛,以使广大农民能在不同的价格档次上,更多地参与分享现代旅游业的“福祉”。首先是要充分利用现有旅行社为农村旅游市场服务,鼓励旅行社开掘农村旅游市场。一方面,国家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使旅行社进入农村旅游市场成为可能。如对以农村旅游市场为主的旅行社可以进行适当的税费减免;另一方面,要进行大力宣传,让旅行社明白开发农村旅游市场对旅行社将来的重要性。就目前来看,开发农村旅游也并不是无钱可赚。这是因为农民旅游一般多发生在旅游市场的淡季,刚好和城市市民旅游互补。无论旅游线路的安排,还是饭店、宾馆的接待能力,都会有所保障。这不但能满足农民出游的愿望,还能增加旅游收入,使旅游市场“淡季不淡”。另外,还要鼓励乡村成立旅行社。对现在已经存在的“草根旅行社”应以规范和强化管理为主。从目前的情况看,以农民旅游为主的低端旅游市场问题在近期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草根旅行社”无疑是目前较好的替代品。国家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引导和管理工作,促使其规范健康发展,以满足农民旅游的需求。
3、“量体裁衣”开发适合农民消费的旅游产品。(1)在旅游内容方面,在农民旅游项目的设计上,要照顾到农民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结合农民爱热闹等特点,举办城市精品游,安排大众化的民俗表演,农科知识普及活动等等,将农村商贸洽谈、娱乐、趣味体育竞赛等融于一体。农民参加这种集市性的旅游活动,既放松了心身,结交朋友,又交流农耕经验,购置种子、化肥,甚至预订农耕机械,洽谈农作物贸易;还可以开发组织农民进城的科技游和高校游,在高校和学者专家零距离接触,使农民在满足旅游的同时,学到了知识,增长了见识;将婚庆旅游、经商旅游、考察旅游、购物旅游、老年旅游等常见的城市旅游方式转型,加入农民喜欢的因素,剔除不好的因素;多为农民出游提供优质服务,如提前公示旅游线路、费用以及服务承诺,主动与村委联系,帮助农民组团,提供高素质的导游人员等。在旅游时间的安排上,农民家族一般较大,旅游时人员较多,加上牲畜的牵绊,且受经济状况所限,都使得农民偏好于近距离旅游,因此无需过多考虑住宿问题。另外,农民的闲暇时间和一般旅游者的闲暇时间也有很大的区别,农忙时节一般集中在夏秋,农闲集中在冬季,可以根据庄稼的生长周期来开创农民黄金周。如北方农民可以分别在冬季、夏季形成两个黄金周。根据传统节日可以设立春节、端午、中秋等黄金周。(2)价格方面,农民更喜欢物美价廉的产品。因此,开发农民旅游产品要尽量做到减少产品附加值,不要太豪华的住宿、不要太奢侈的饭菜,门票的价格要降低,以保障农民旅游的可持续性。(3)旅游网络建设方面,政府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应对农民游客提供优惠的交通工具,优惠的景点票价,优惠的住宿环境;同时应积极引导、培育乡村旅游中介组织,让富裕起来的农民充分享受现代旅游一条龙服务的便捷。旅游信息需要宣传,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城市化的旅游广告成本太高,而且也不见得有效,可在农村的图书流动站中向农民朋友介绍旅游知识。参加旅游的农民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这正好与到图书流动站看书的群体相符。此外也可利用农村的邮政、信用社作为宣传的载体。农民工同样也是得力的旅游宣传员,旅游企业对在城市中的农民工进行宣传要比去农村方便得多。
参考文献:
民宿最早起源于欧洲,国外学者认为“民宿”一般指B&B(Bed and Breakfast),也有表达为Family Hotel,House Stay等,国内学界对“民宿”没有明确的界定,“民宿”一词源自日语“minshuku”,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洲,后传到日本,日本的民宿是东亚地区的源头,受历史的原因,我国台湾地区的民宿起始发展受到了日本的很大影响,但在发展过程中有继承,有创新,并发展而日渐成熟。近几年,伴随着旅游者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在我国的杭州,乌镇,丽江,大理等地,民宿也开始快速发展,并且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民间资本的高度青睐。
作者以“民宿”为关键词,分时间段进行了检索。从检索结果可以看出,从1994年―2016年,关于民宿的研究论文检索到664条结果,从2006年---2016年,检索到391条结果,从2010年---2016年,检索到377条结果。从以上检索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对民宿的研究从2010年后迅速发展起来。
对检索到的文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国内有关民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宿概念、发展现状和问题、经营管理探究和对策建议等四个方面。
一、民宿的概念研究
在我国,民宿定义还没有一个权威而准确地概念。在研究民宿问题时,出现了“民宿”、“家庭旅馆”、“农家乐”等各种提法。“家庭旅馆”侧重于提供住宿,“农家乐”更侧重于餐饮。中国台湾较早引入民宿概念。台湾《民宿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这一概念现在也被众多学者认可和引用。并且规定,民宿的选址只能在以下九类地区:风景特定区;观光地区;国家公园;原住民地区;偏远地区;离岛地区;经农业主管机关核发经营许可登记证之休闲农业区;金门特定区计划自然村;非都市土地。《民宿管理办法》规定,合法民宿的房间数最少5间,最多15间。
而从现今民宿的发展情况来看,民宿也实际体现了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家庭经营,通常管理者即所有者;二是和民宿主人有一定程度的交流;三是营规模较小,四是提供多种服务,彰显本地特色。民宿以副业方式经营,主人与游客必须要有交流,经营规模小,游客得到的服务产品除了住宿以外,还应包括享受当地的田园风光,乡土味觉及民俗,随后满足旅游者的心理,精神要求,民宿要重视住宿范围,尽量彰显人文关怀,给予住宿者有家的感觉。从其上述特点看“民宿”一词已包含“家庭旅馆”“农家乐”的内涵。
二、民宿发展现状和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民宿也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在“逆城市化”的发展驱动下,民宿对乡村生活理念的传递恰恰与现代人乡村情结的需求相结合,催生了民宿的迸发,截至目前,我国大陆客栈民宿总数达42658家,其中云南以6466家客栈民宿的数量位居全国第一,主要分布在南方,以西南和东南地区最为火热。一半以上的民宿平均房价在100―300元,700元以上也占一定比例。
全民休闲度假时代来临,渴望释放压力,追忆乡村生活,崇尚自然的度假方式的兴起,经济的发展导致住房增多,以及村里外出就业所产生的空心村的出现,共享经济的发展,创客返乡及各路资本的注入等等,所有的上述原因都促进了我国民宿的火热发展,但从发展进度看,我国整体还处于民宿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
戴丽霞(2016)通过对海南民宿市场的分析,在法制建设方面指出我国民宿监管的立法缺失,经营主体缺乏合法性,监管主体缺失,违法经营惩罚机制缺失的问题,在经营方面指出,收费标准不规范,民宿食品卫生,住宿安全没有较好地保障,还有一些民宿无法有效处理产生的垃圾及污水使环境受到污染。
扬欣,殷燕(2012)通过两岸民宿比较研究,指出我国民宿组织发展滞后,作用甚小,大陆政府对待各类民宿存在不公平问题,过分重视农家乐的发展,而忽视其他民宿的发展,民宿产品没有创新,民宿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散,乱,脏,民宿营销手段单一,主要依靠政府推广,行业组织只能发挥指导,组织等基础作用,民宿产品千村一律,如初一辙。
黄海啸(2016)通过对浙江省民宿经济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指出我国民宿经营合法化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我国民宿存在项目单一,同质化严重,滞后于游客的个性需求。农产品销售规模有限,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等多项问题。
三、民宿经营管理研究
在竞争优势上,胡敏(2007)通过“动机-消费行为-服务品质”模型的建立,探讨发现民宿经营成功的核心资源,并期望通过研究说明不同核心资源对民宿经营成功的重要性,指出经营者、乡村风情、价格和区位是民宿经营中的异质性核心资源,其中经营者和乡村风情是主要的竞争优势来源。
在评价体系上,范欧莉(2011)立足扎根理论,以“您对入住的民宿有什么想说的”这一问题为扎根理论的研究范式,选取网路评价324条,构建了民宿评价模型,提出在宏观主要集中在经营场所、服务、客房、价格和安全5个范畴,在微观上主要集中在位置,标识,建筑风格,装修风格,功能区域,服务,客房,价格,安全等16个范畴。
在经营形式上,虽然民宿最初的含义是经营者利用自家闲置房间进行出租,但民宿产业不断发展,民宿也衍生出多种经营形式。张延,代慧茹(2016)在总结我国专家学者对经营方式分类的基础上,把我国民宿在经营方式上分个体经营和合作经营两种方式,其中个体经营中分为主业经营和副业经营,主业经营民宿,顾名思义,经营民宿是经营者的主业,这类经营者利用自有资产或租赁房屋,为游客提供富有浓厚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副业经营的民宿,经营者将部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者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从事其他农事等经营活动中。在合作经营上又分4中类型:即公司+农户、农户+农户、政府+农户、政府+公司+社区+农户的4种方式,并指出这四种合作经营方式各自的优势劣势及各自适用条件。
在风险感知上,邓念梅等(2014)以鄂西南民族地区民宿为例阐述了民宿风险分析,指出民宿可能存在的浅层次开发带来的产品雷同风险、标准缺失带来的低品质风险、低质量服务带来的品牌形成风险、过度开发到来的环境退化风险和租金增长带来的可持续发展风险,对民宿经营者的投资市场进行了总结,指出我国民宿经营者大致包括3种类型,即家乡或祖籍在此的外出务工人员,他们有家乡情结和回馈家乡的意愿,通过对老屋的民宿改造,既可以满足自己的休闲需求,又可用于经营;自己期望田园生活的成功人士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人员。同时对我国民宿的客源市场也进行了归类即青年背包族,城市居民,海外游客,民宿主人兴趣爱好相同人士。
四、民宿建设策略研究
陈沫等(2014)通过对台湾和大陆民宿在行政与社会组织管理,民宿产品创新,民宿经营服务三方面的比较,对大陆民宿建设提出政策法制化、组织协调化、产品特色化和经营产业化的策略。
我国目前庞大的“农家乐”队伍仍然占据了主导地位,其“品味低端,产品单一,互动缺乏,消费力弱”等弊端已经暴露明显,针对精品民宿的发展,廖寿明(2014)指出发展精品民宿需要解决问题:将“精品民宿”作为提升乡村旅游发展的重点;推行政策实施,科学规划“精品民宿”发展的重点区域;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力引进品牌化;融合民俗风情。
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为保护民族文化,为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改善生活条件,要充分发挥民族村寨自然风光优美,人文景观独特的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村寨民宿。李忠斌,刘阿丽(2016)以武陵山区利川特色山寨为例,在分析其发展优势,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特色村寨民宿发展路径,指出特色村寨的民宿发展要加入民族文化元素,要体现特色山寨文化元素,提出特色山寨民宿l展具体路径为“民宿”+自然生态、“民宿”+民风民俗、“民宿”+村寨科考、“民宿”+运动休闲和“民宿”+健康养老等。
大陆民宿种类很多,分类工作是其他方面研究的前提,清晰的分类有助于为不同类型的民宿制定不同的营销发展策略,张延、代慧茹(2016)按照经营发展模式,产品和地域条件,民宿的外观和风格,民宿的功能和体验,对民宿进行了分类研究,为不同类型民宿制定不同营销发展策略,从而促进民宿发展。
五、我国民宿研究展望
我国进入休闲度假阶段,度假人数剧增,市场需求增长,旅游者寻求个性的转变促使民宿迅速发展起来,民宿契合了旅游者对于情怀的追求,民宿以“慢生活,家服务”取胜,民宿主人提供亲情式服务,民宿工作人员无需穿工作制服,民宿主人与客人同吃同住,注重交流,分享人生体验,民宿主人具有一定文学修养,丰富的人生阅历,独特的人生经验或具备某种特长,,民宿可以让游客更深的涉入农家生活,体验农村生活方式,上述的特点决定我国民宿在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之后,我国民宿必将得到更长足的发展。
通过对国内民宿的研究,作者认为民宿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
一是城镇民宿的研究。根据民宿所处的位置可以分为乡村民宿和城镇民宿,乡村民宿以乡村文化为内涵,多依托景区或者地域特色资源而发展,乡土气息浓厚。城市民宿多在于城中村或者城市闹市中,以公寓大楼式小套房形式居多,会有各种风格不同的装潢。从文献研究中发现,我国对于乡村民宿的研究比较多,而对于城镇民宿的研究比较少,随着个性化旅游的发展,有很多历史文化背景的城镇,其城镇民宿必将也会随之受到游客的青睐,城镇民宿的研究也必然要跟上发展得步伐。
二是民宿经营的问题。在民宿高速发展中,部分地区民宿行业也出现过热现象,相当一部分投身民宿行业的规划师,设计师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对旅游消费市场很不熟悉,他们发现情怀和商业又很大的矛盾,从国内民宿的研究看,多从经营者的角度进行供给方的研究,,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市场需求是经营者服务的目标,建议多从市场需求角度研究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特征,了解民宿消费者现有和潜在的需求,使民宿经营者经营起来更加有的放矢,使民宿经营得以良性发展。
1.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背景、研究意义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
背景:随着科学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在日常生活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重。旅游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旅游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行业。旅游活动要顺利进行,交通是影响旅游活动的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一个,没有交通的发展,旅游就无从谈起。便捷迅速的交通署旅游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充要条件。旅游过程一般以景点为节点,以交通路线为连接而形成闭合系统,其中包含了食、宿、行、游、够、娱等各种活动。从旅游业的发展里程来看,交通始终起着支配作用,是旅游业发展和产生的先决条件,同时,世界旅游业的发展也促进了交通的发展。不管旅游活动是以什么为目的,达到什么样的等级水平,若要完成这样的闭合系统运转,骄傲同是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就是既要有交通路线通达、交通工具运输,又要有交通路线,交通活动将素有旅游内容串联起来,设计出一个较优化的旅游计划。可以说,没有交通就没有旅游。各种各样的交通工具发明、应用、和普及,可以看成是交通发展的标志,所以研究交通、交通工具与旅游业的关系的非常必要的。各种不同交通方式的出现,也带来了旅游方式的转变。
研究意义:旅游行业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但是在这一课题的研究,国内国外都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旅游经济学理论、旅游社会学、旅游中心地理论、旅游心理学等等众多理论成果和学科。虽然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众多成果,但是我认为,对这一课题的继续研究还是非常必要的。旅游行业毕竟是一个兴起不久的行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业也必定会快速的发展变化。各种各样新的问题,新的情况都需要我们去继续研究,继续应对,所以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一课题仍旧没有过时,仍旧有其研究意义。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朝阳产业,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影响关系。从理论上讲,旅游业并不直接增加和创造社会财富,它只是通过旅游者的旅游消费使社会财富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再分配。如何让财富进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础。旅游业是人民经济发展状况的标志。旅游消费不属于人们的基本生活消费,它是社会经济实力、人们收入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可以说,一个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的标志。同样一个地区的交通发展状况,也代表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使旅游日益成为现代人类社会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带薪假期的增加,旅游业将持续高速度发展,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经济部门之一。据预测,未来10年间,我国旅游业将保持年均10.4%的增长速度,其中个人旅游消费将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企业、政府旅游消费增长速度将达到10.9%;到2010年我国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例达到8%;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和第四大客源输出国。作为新兴消费热点行业之一的旅游行业,在我国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很多省区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业作为支柱行业和重点行业来发展。如何处理发展机遇与其带来的交通压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旅游交通的理论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继刚、楚义芳,1999;关宏志等,2001;卞显红、王苏洁,2003;吴刚等,2003),普遍认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设备以及运输服务。孙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国内学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状况主要集中在交通与旅游目的地发展关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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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元。论我国旅游交通的几个特性及其发展方向。旅游学刊,1989(03)。
2.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拟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本论文深入探讨交通与旅游业的关系,分析交通工具的发展对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对交通的反作用。通过对比、类比、以及数据分析,交通与旅游业的发展展开研究。根据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细研读相关着作、作品,使自己对课题有一个透彻的认识。在阅读的过程中随时将个人心得记录下来。
2)大量查阅国内外关于交通与旅游业发展的专业文献,总结他人的观点,并与自己的观点相比较,从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进自己的观点。
3)借助互联网了解中外专家学者、各界人士、对于对于交通与旅游业的观点和看法,充实完善自己的观点。
4)和论文指导老师保持密切联系,寻求指导,为文章润色,力争出色。
3.预期成果形式。
4.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及难点,前期已开展工作。
重点:交通的发展对旅游业带来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消极影响应采取的策略难点:具体分析交通对旅游业都产生了那些影响,如何产生的。以开展工作:查阅相关资料,草列提纲。
5.完成本课题的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按周次填写)。
第七学期第7周:确定选题,与指导老师见面。
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开题报告。
第七学期第10周-第八学期第9周:撰写毕业论文。
第七学期第14周:完成中期报告,参加中期检查;
第18周:完成一稿。第八学期第4周完成二稿。
关键词:情怀;主题;休闲农业;旅游
自2010年“全国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园区)示范创建行动”开始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兴起了一股乡村旅游热,不仅乡村旅游的投资规模增加了,人们对回归田园,休闲乡野的热情也大大增加了。基于这样的现实需求,全国各地出现了大量的以农家乐为发展基础的休闲农业项目,得益于市场需求的膨胀,许多低端的农业采摘项目扣上休闲农业的帽子也可以赚得盆满钵满,然而在发展同质化日益明显的今天,这类项目不行了,许多投资方开始真正用心的研究在休闲农业项目中引入主题的概念来吸引游客。本文研究的辽源休闲农业规划项目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产生的。
1 辽源休闲农业规划项目的基本情况
辽源休闲农业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辽源项目”)是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子项目,用地位于辽源市市区的西北部,总用地面积为260公顷。结合政府部门的要求,本项目要实现几个目标。首先要同科普教育示范的功能相吻合,同时要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既不能大拆大建,又需要有文化创意性的内容,要良好的统合到一个主题中来。
2 项目的情怀主题寻找
2.1好的主题要有情怀
变形金刚拍成好莱坞大片,能够在全球有巨大的受众群,其实不仅仅在于影片本身的制作精良,更在于变形金刚这个主题勾起了整整一代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追梦情怀。迪士尼引入中国的火爆,不仅仅是由于他是一个运作规范的大型娱乐文化公司,而是在于人们一提起迪士尼就会想起儿时和米老鼠唐老鸭一同成长的那段岁月,这就是情怀。每一个成功的休闲农业项目的主题也都需要在情怀上做好文章。
2.2 一个主题串联两大主线
在辽源项目中其实任务书的要求很明确,一方面要打造出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针对于农业体验、科普教育的特色;另一方面要结合于美丽乡村建设,对村庄现有的环境与住宅进行有意义的改造,如民宿化改造,做知识青年风。即这两大主线中一个是青少年的知识情怀,一个是中老年的文化情怀。那么这适合于不同年龄段的两条主线如何能够串联到一个共同主题上呢?
这是本项目的最大难点。我们知道一个有趣的事实:当不同年龄段的人们一同去K歌时,80后永远喜欢东风破、台,70后总是喜欢吻别、小城故事,60后总是那么留恋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为什么呢,其实60后、70后也都经历了80后所喜欢的周杰伦时代啊?在疑惑中我们发现,每一个时代的人最喜欢的那些歌曲和时尚都是他们各自在年轻时最流行的那些元素,因为这是他们的青春,是他们永远最美好的记忆。
所以我们选择青春作为项目的主题,对于青少年来说,青春就是他们的当下,对于中老年来说青春就是曾经的岁月,在这一点上主题概念统合了。
3 一个主题串联旅游产品
青春主题选定以后,规划对两大主线功能进行了产品化延伸,提出了三大青春主题,旅游产品。它们分别是青春之美、青春之歌和青春之悦主题。青春之美打造了三大旅游产品,浪漫青春――青春湖畔赏千亩桃园,华丽青春――星级酒店享田园水景,写意青春――盛世荷塘望似水年华;青春之歌打造了两大主题产品,畅想青春――智慧温室畅想科技未来,励志青春――农科平台承载科普中心;青春之悦打造三大主题产品,探索青春――农耕劳作体验农业文明,快乐青春――农庄文化回归生态故里,愉悦青春――开心牧场体味童年时光。
另外由小康村改造而成的“回忆书”功能区域则是记忆青春最好的表达,这里将是回味辽源几代人青春记忆情怀的聚合地。这样同前面的八个旅游产品共同构成了本项目“一心、三区、八点”的格局。共同构建了青春恋曲约瑟夫主题园的文化体系,实现了农文化价值的全面提升。它使农田景观化,农地产业化,农村魅力化,农民人才化,进而实现了“四农一体”的创新式升级。
规划也通过这个主题的打造实现了项目的品牌价值,通过现有民居的民宿化改造实现了建筑价值,通过水系的重新梳理实现了新的环境价值,通过农民的技能培训实现了有益的社会价值。
4 情怀主题的重要意义
4.1情怀主题能够有效融合多年龄段需求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在项目中用青春情怀的主题良好的统合了不同年龄段的实质需求,基于满足多样化需求的整体目标,实现了全龄化的功能吸引点。正是由于这种情怀,才促进了旅游方式从观光式向体验式、度假式的转变,而后者两种方式的落实则一定是基于多年龄段需求的满足之上的。
4.2 情怀主题可以使项目主题拥有时间张力
情怀有时可以理解为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种在曾经生活方式的一种回忆性共鸣体验,这让许多中老年人对自己曾经故事的回忆得到了某种曾度的实现,更成为一种向后代炫耀说明的最好载体。因此情怀主题会吸引一大部分潜在客源,因为这种主题不是生硬植入的,而是在时间轴上的牵引出来的,所以情怀主题更有时间张力。
4.3 情怀主题让旅游项目拥有品牌特色
基于情怀主题的目标,项目投入中必然会围绕这个主题做大量文章,所以在项目成型后已经是一个拥有自身明显特色的旅游目的地了。基于这个突出的特色优势,整合旅游产品资源,整体推广宣传项目品牌,这就良好的实现了品牌与特色实质的真正统一。
4.4 情怀主题可以有效促进项目重游率增长
情怀主题往往可以吸引到某些特定的人群,这类人群在这种主题下可以找到情感共鸣的元素与生活方式,这是其他类旅游项目所不具备的,因为情怀旅游的体验性很强。不同于观光旅游项目,看过一次下次就不想来了。情怀旅游可以让特定人群在实现会员制以后大大的提高重游率,而重游率价值对于一个旅游项目来说是最为宝贵的价值。
结语
在休闲农业旅游项目如火如荼的开展过程中,有关情怀主题旅游的思考为休闲农业旅游项目提供了一种注重内涵式发展的一个依托,在旅游业发展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下,这种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的方式想必会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载田,王志坚. 湖南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的寿文化主题探索. 湖南社会科学, 2013,(05).
[2] 陈琳. 休闲农业园区主题文化表达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东北农业大学,2015,(06).
关键词:公寓管理;现状;工作经验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3-0006-02
高校开始大规模扩招后,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生规模得到空前壮大。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从2000年开始,在教育部的倡导下,全国高校开始了后勤社会化改革尝试,其中学生公寓管理社会化是改革的重点之一。各高校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英、美、德等国的管理模式,把公寓管理的职能从学工处划归了后勤部门[1]。后勤社会化带来了充足的社会资金和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但在高校中也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在研究生公寓管理方面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一、高校研究生公寓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公寓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学生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在从事公寓管理的职工中,除高层管理干部外,大部分基层员工都是从社会上招聘的临时工,文化水平较低,在理解和实施公寓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而公寓中所住的是思想成熟、有独立见解的研究生,如果管理水平跟不上,很难获得他们的认同。另外,研究生与本科生在住宿方面也有很大不同,住宿变更比较频繁,管理起来难度很大。例如:对于本科生来讲,除走读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基本上四年都会住在学生公寓,极少出现中间退宿或半路入住的现象,情况比较单一,管理起来相对容易。研究生则有很大不同,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委托培养的在职研究生,全日制研究生又分专业型和学术型两种,学术型研究生中还有的学生是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的。如此多种类的研究生在公寓中住宿时间长短不一,离校和返校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大部分学校对研究生公寓的管理还是照搬本科生公寓的管理制度,实行一刀切的办法,入学统一办理入住,毕业统一办理退宿,公寓的住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学生损失的则是住宿费。
2.研究生公寓的安全问题。有统计表明,大学生有60%的时间是在学生公寓度过的[2]。对于研究生来讲,研一上课,研二、研三作科研、查资料、写论文,作息时间与本科生有很大的不同。现在公寓的网络比较发达,相当一部分研究生会在宿舍查资料、写论文,从这个角度来看,研究生在公寓的时间可能要远超过60%。对于学生长时间停留的公寓,安全问题必须得到格外的重视。研究生在来上学之前,已经读过四年大学,大学同学之间来往比较频繁,来校探访也是常有的事,私自留宿同学的现象远多于本科生公寓,安全隐患明显增大。由于学生公寓人员密度大,防火历来是安全的第一要务,电饭锅、电热水器、电吹风等大功率的电器是绝对禁止使用的,研究生在公寓待的时间相对较长,使用违章电器的欲望和机会大大增加,管理起来比较困难。
3.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自从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公寓管理保留了最基本的卫生、保洁、绿化等功能,思想政治工作则由学工处来完成。2002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这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很有好处,但对于研究生来讲,这一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是很理想:辅导员要么是兼职的,要么是已成家的老师,与学生同住的要求执行得并不到位,思想工作大打折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研究生有过四年大学学习的经历,思想已经成熟,是成人了,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少投入一些精力。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研究生本身的特点,同一寝室因为作息时间不同、生活习惯不同引发的矛盾其实并不少。另外,研究生还要承受课题研究、毕业找工作等压力,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更需要加强。
二、我校研究生公寓管理经验分享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每年招收各类研究生总计2000名左右,其中硕士研究生1700多名。根据学校的安排,绝大部分硕士研究生入住于阳光研究生公寓。阳光研究生公寓建于2005年,位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园外边,是一个独立的院落,结合我校的硬件环境和研究生的特点,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生公寓管理经验。
1.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对宿舍进行人性化管理。与其他高校一样,中国石油大学研究生的类型也分好几种,住宿情况比较复杂。到了研二和研三的时候,住宿变化非常频繁,跟随导师到外地作项目、出国学习、到工作站实时习等,时间长短也不一样。为了便于学校财务处和研究生公寓的管理,经各部门协商,学校要求全日制的学生在入学时统一缴纳住宿费,并办理入住手续,开学一周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为新生和老生办理退宿手续,退还住宿费,并为临时退宿的学生提供个人物品寄存室。在第二学期开始,再增加一次住宿调整的机会,这样做虽然增加了公寓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但给学生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和其他一些不在公寓住宿的研究生有时会回学校参加一些学术活动,公寓中心特地在办公区域挤出了两个房间,专门解决他们的临时住宿问题。公寓服务公司这些人性化的做法得到了学生的广泛认可。
2.注重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想有好的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懂管理且长期稳定的管理队伍是必不可少的。为了提高管理队伍的稳定性,公寓服务公司实施了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等措施。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及时调整工资标准,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员工上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公司定期聘请IT工程师为员工作常用办公软件的培训,对锅炉工和电工等工种,鼓励他们参加技能培训学习,考级考证,使他们的工作更加规范。目前,办公室每个管理人员都能熟练操作办公软件,锅炉工、电工等专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均获得了相应从业证书。另外,公寓的管理层也在管理的规范化上做了很多工作,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11年,公寓通过了北京市标准化公寓的评审,这也是对公寓管理队伍的一个肯定。
3.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增进公寓公司与学生的相互理解。一个好的制度,只有得到良好的执行才能发挥其作用。为了使学校的政策和公寓的管理规定得到有效的执行,需要各方进行沟通和配合。2011年,在公寓服务公司、后勤管理处、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研究生民管会。这是一个完全由学生组成的组织,是公寓公司和学生之间进行沟通的桥梁。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民管会把办公室设置在宿舍里,取名为“学生之家”,学生可随时到那里反映意见。目前,每个公寓楼都至少有一个“学生之家”。民管会经常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各种文体活动,在收集“民意”的同时,也向学生宣传和解释公寓的一些规章制度,帮助公寓公司解开一些学生思想上的疙瘩,避免学生因为对规定的误解而产生过激的言行。民管会成立三年以来,得到公寓公司和学生的高度认可,为公寓公司工作的改进做出了很大贡献。
4.注重公寓文化建设、创建温馨居住环境。公寓是学生生活和休息的地方,为了让学生对公寓有一种家的感觉,近几年来公寓在文化建设方面费了很多心思,为学生做了很多实事,公寓的文化气息日渐浓厚。2011年,与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合作,邀请在书法、国画方面造诣颇深的老教授们挥毫泼墨,绘制出了100多幅书画作品,经过装裱后悬挂在宿舍的走廊,大大提升了宿舍的文化气息。为了进一步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每年的中秋佳节,公寓公司都会和研究生民管会共同组织中秋晚会,让学生在这每逢佳节倍思亲的日子能够多一些快乐,少一些乡愁。在做好卫生、安全等各项基本服务的同时,公寓还为学生提供了其他一些人性化的服务。例如,考虑到研究生经常会有同学来探望的实际情况,公寓专门在值班室附近开辟了一间会客室,内部装饰温馨、大方又有品位,使用率很高。学生再也不用偷偷地把同学带进宿舍,或是到外边的咖啡厅会客了。浴室的电吹风、值班室的微波炉、打气筒、针线包等,无处不体现着公寓员工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学生经常不由自主地感叹:咱们的公寓越来越像家了。
5.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寓的管理水平,公寓公司相继开发了住宿管理系统、网上报修系统、网上订票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等软件,通过校园网平台整合,形成了一个具有完整功能的公寓信息化管理门户,大大提升了公寓信息处理能力,同时也落实了为学生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承诺。该系统的上线运行也使公寓公司在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中走在了后勤各部门的前列。
6.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学生公寓的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方的重视,为了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鉴于中国石油大学的阳光研究生公寓地处校园以外的实际情况,公寓建立了两级查证制度:大门岗查证和公寓楼查证,有效地防止了外来人员的进入。进入课题阶段后,有些专业的研究生需要做实验,而有的实验可能需要十几个小时甚至更长,学生回宿舍较晚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这部分学生的安全,公寓还与保卫处配合,在学校和公寓之间的路上加派了流动巡逻的保安,有效地保障了学生的安全。正是由于公寓采取的多重保障措施,多年来从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与本科生相比,研究生更加成熟,有自己独立的见解,人际交往更加活跃,同时他们在学习、就业等方面的压力也更大。从公寓的角度来看,在满足他们基本住宿需求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摸索出一套适合研究生公寓管理的方法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张天文.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对策[J].长春工程学字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2):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