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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者荣耀》是由腾讯游戏天美工作室群开发并运行的一款运营在Android、IOS、NS平台上的MOBA类手机游戏,于2015年11月26日在Android、IOS平台上正式公测,游戏前期使用名称有《英雄战迹》、《王者联盟》。《Arena Of Valor》,即《王者荣耀》的欧美版本于2018年在任天堂Switch平台发售。
(来源:文章屋网 )
-------我读《名人传》古今之成大事者,非唯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
------题记
翻开《名人传》首篇的引言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周围的空气多沉重。老大的欧罗巴在重浊与腐败的气氛中昏迷不醒,鄙俗的物质主义镇压着思想,阻挠着政府与个人行动。社会再乖巧卑下的自私自利中窒息而死,人们喘不过气来。打开窗户吧!让自由的空气重新进来!呼吸一下英雄们的气息。”
心向善,爱自由高于一切,就是为了御座也决不背叛真理 ----贝多芬回想起他的音乐,悠扬而深情。他的乐曲有轻快舒展的,如《田园》;有神情浓郁的,像《命运》;有悠扬振奋的,似《英雄》........听着这些回味深长的交响曲,谁曾想过这位音乐大师的悲惨童年和坎坷命运。但双耳失聪,孤寂的生活并没有使他沉默和隐退,在与命运不断的抗争中他创作出多少震撼的不朽乐章。
像贝多芬,每个人的身上都会遇到苦难甚至是灾难,面临挫折与悲哀,与其怨天尤人,不如努力奋斗;与其为昙花一现的成绩,不如坚持不懈,创造不朽。“借贝多芬的光芒,再一次擦亮我们的眼睛”让我们的人生充满意义!我哭泣,我痛苦,我只是欲求真理----托尔斯泰
史诗般的恢弘气魄与明亮适宜的《战争月和平》,波澜与不安骚动的《安娜.卡列尼娜》,还有悲天悯人的《复活》。托尔斯泰努力去寻求真理,坚持不懈地用笔尖写出他冒险生涯的作品。他为真理和争议坚持信念,为真理和正义谱写人生,
暮年的托尔斯泰曾发出对苍天的质疑,亦是对痛苦心灵的回应。他一生多难,面对困难,他却丝毫不惧,每个人都会面对多不胜数的困难,而成功者与失败者的区别就在于面对困难时永不放弃。只要给自己无限的勇气去克服困难,再大的挫折也不能使他们退缩。他们有着同样的精神--为真理而战决不向命运屈服,作为一名21世纪的中学生,社会的竞争日益激烈,学习上的困难也随之增多,无论在学习上还是在社会中,面对重重的困难与压力,我们应该不言放弃,用坚强的信念去面对挫折,用顽强的毅力去实现梦想。向往美好的未来,我们要有坚强的信念,勇于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用顽强的毅力去实现我们的梦想。阅读《名人传》使我的心灵受到深深的震撼,更激发起我面对困难的斗志, 面对挫折我会更加坚定。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非常荣幸参加此次竞聘,首先感谢公司领导给了我这次难得的机会,能展示自我、提高自我。同时,我也真诚的希望各位领导能给予我大力的支持和鼓励。
下面汇报下我的具体情况:
一、工作方面
在工作中,我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执著的敬业精神,主动作为,勇于创新。2016年初,我第一个深入参与的工程项目是集团公司一炼轧、二炼轧、运输部、动力厂等8个厂的操作岗位远程控制高效化项目,施工现场遍及安钢大半个厂区,点多面广,比较分散。因和原来的工作性质不同,很多技术我是第一次接触,我不怕苦,不怕累,深入现场一线,向有经验的技术骨干请教,查阅书籍,从最基本的熔接网络光纤学起,学习了路由布线、接线、敷设电缆、打点调试、PLC柜改造,设计程序画面等工作,和同事们共同完成了岗位操作的远程控制,岗位由原来的72个缩减为27个,为公司降本增效,打造智能工厂奠定了基础。
紧接着参与了二轧厂淬火机电气自动化改造项目、30万立方米煤气柜项目、8万立方米煤气柜电仪安装项目。30万立方米煤气柜项目是首次接触到竣工资料的制作,刚开始时觉得资料的制作一点难度都没有,就是写写字、签签名、画几个对号这么简单,可是现实给了我重重一击,哪些是仪表设备、哪些是电气自动化设备、哪些是报警系统,设备安装的要求、设备的性能、使用功能等专业的知识,我都不擅长,看似简单的一张纸,要划分专业写上建议,要与现场的实际相结合,准确的表述这些设备,必须同时具备多个专业的知识储备,对竣工资料制作的国标要求也是有条款可寻的,一点都不能马虎。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时完成工期,我利用一切时间,对照专业书籍,熟悉设备性能,下现场跟随安装调试人员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设备安装环境,熟记制作资料的国标要求,和总包方中冶京城、监理方及甲方积极沟通,如期的完成了竣工资料的制作。在之后的8万立方米煤气柜电仪安装项目的竣工资料制作中我再也不是小白一枚,已经能解决现场各种专业的难题,并考取了资料员的资格证书。现在部门负责的技改项目完工验收竣工资料的制作,都是在我的指导下完成。
在一炼轧电炉复产LF炉PLC系统、上料PLC系统项目中,我对工艺流程进行了梳理,负责制作了上料PLC系统画面。铁前生产物流信息管理项目,涉及了公司铁前生产单位炼铁厂、焦化厂、运输部等三个重要单位39个工作岗位,我完成了部分画面制作和后期验收工作。
从2016年至今,我参与的项目有几十项,到最近的中板加热炉PLC改造、安钢门禁智能化改造、冷轧公司环保检测监控项目、安钢园林化信号灯项目,虽然没有独立担任过项目经理,但是一直跟进多项工程的部分工作,始终在现场一线奋战。
因为工作的需要,岗位的变化,我于2017年7月调整为部门兼职办事员,除了负责项目的日常施工管理、还负责党务、劳资、培训、财务、质量体系管理、计生、工会、设备物资管理等等多项工作。工程部的办事员是个特殊的岗位,因为项目组人员的紧缺,不仅要负责办事员的工作,也要和项目打交道,帮助项目经理写施工方案、技术协议是家常便饭,采购设备、询价,招标更是日常工作,还经常下现场和施工人员沟通安排工作、和甲方协商项目事宜,定期每月书写部门项目工作总结等内容,熟知每个项目的全过程。所以我有信心、有决心能胜任主管二一职的工作。
二、岗位创效措施与目标
1、制定任务目标、调动职工创新积极性,保障部门全年经营目标的实现。
把绩效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做到人人有指标,人人有压力,人人有任务,对指标完不成者给予处罚,对任务圆满完成且优秀者给予奖励。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底各种评先、各种技术人才以及工作晋升的主要考核依据。
2、开拓外部市场,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营销知识的培训
开拓外部市场,不能没有过硬的营销知识和方法。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后要从成熟的工程项目入手,从网上找资料,向兄弟单位取经,在销售人员中进行营销知识的培训,提高大家对营销知识的认识。鼓励项目经理走出去,走向市场,寻求项目资源。
3、加快智能制造项目的拓展与实施
智能制造是钢铁企业面向未来,实现弯道超车的一次重要历史机遇。在传统集成项目的基础上,把智能制造项目作为拓展与实施的核心,加速热风炉智能燃烧系统、加热炉智能燃烧系统等项目的实施。促进公司管理效率提升、生产智能决策,为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增添强劲动力。(高炉热风炉智能燃烧系统,已经在2#高炉稳定高效运行,取得了良好节能效果。该智能系统大大降低了运行人员的劳动强度,节能率达到 4.9 %,同时送风温度提高10℃左右。2020年对高炉热风炉智能燃烧系统做持续改进优化,进一步提高节能效果并推广应用,具体项目是1#高炉热风炉系统、水冶永通高炉热风炉系统,此2项可以为集团公司节能创效近1000万元。)
4、立足项目实施,全力以赴完成集团公司正在进行中的重点项目
适应集团公司形势变化,努力开拓外部市场的同时紧抓内部市场不放松,与各分厂相关单位搞好关系,做好沟通,争取内部项目的实施。
5、大力收集外部市场信息,重点关注外部市场,成立外部市场攻关组,对于外部重点客户积极走访,定期回访,培育外部市场客户群体,拓展空间。
6、树立服务、质量意识,做标杆、满意工程,使用户用着放心,用着满意,为下一个项目奠定基础。
7、与大学院校、设计院、重点高新企业公司合作,寻求新的项目起增点,拓展业务范围。
8、加强项目成本管理,严格控制项目设备采购成本、运输成本、差旅成本、实施成本,使项目利润最大化。
一、美国产品贵任法中对干制造缺陷的认定和证明
(一)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
根据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对制造缺陷进行判断,所需要探询的是,产品的安全是否与一个合理的消费者所期待的安全相一致;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1]由于对合理的消费者期待提供保护是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施加严格责任的基本理由之一,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在产品责任案件中曾经一度得到广泛的应用,[2]但由于该标准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或者说不确定性而日渐受到法官和学者的批评和质疑。[3]目前,许多法院在绝大多数的制造缺陷案件中已经避开适用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作为判定责任的标准。
然而,在涉及缺陷食品的案件中,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仍然具有特别的意义。在该类案件中,法院最初采用“异物—自然物标准”来判断食品是否存在缺陷,例如,原告因食用被告餐馆供应的鸡肉派时吃进了一块鸡骨头导致咽喉受伤,法院认为,鸡肉中有骨头是很自然的,并非外来异物,消费者应自己小心,反之如果在可乐中出现碎玻璃片、烟头等杂物,则明显构成异物。[4]在20世纪50年代前后,法院开始对该标准适用于加工过的食品表示不满,认为该标准中固有的“买者自慎”的观念与现代产品责任法对消费者提供保护的目标之间存在着矛盾。法院认为,对于缺陷食品而言,关键的问题不是判断一个物体对于食品来说在准备的过程中是自然物还是异物,而是消费者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在这样的一种食品中发现这样的一种物质。因此在Betehia v.Cape Cod Corp一案中,面对消费者在食用猪肉馅饼时被其中的碎骨头崩裂牙齿的结果,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判断食品是否存在缺陷,法院应考察的是消费者对生产者提供的食品的合理预期是什么,而不是什么是属于食品的自然成分,什么属于异物,不能因为馅饼中偶尔会有碎骨头或者说碎骨头是做肉馅的自然产物,就认为普通消费者应该预见到馅饼中含有碎骨头的危险。毕竟对任何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而言,馅饼这一概念意味着一种美味的食物,而不是一种会崩掉牙齿的危险品。[5]随着现代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消费者的合理期待”逐渐取代“异物一自然物”的划分成为判定食品缺陷的标准,并且在《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中得到肯定。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虽然在其他情况下已不能作为充分的缺陷判断标准,但在缺陷食品案件中仍旧保持着生命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评估消费者有权期待各色商业性食品加工达到何种品质的标准已经充分形成,法官和事实问题的审理者利用此项标准能够合理地解决产品侵权案件的归责问题。[6]
(二)“对于既定设计的背离”标准
1973年,James Henderson教授首次将产品的制造缺陷定义为“对生产者既定的设计标准的背离”。目前,对于既定设计的背离已经成为判断产品制造缺陷的主流标准。
McKenzie v.S K Hand Tool Corp.一案可以为“对于既定设计的背离”标准在制造缺陷案件中的应用提供非常清晰的解释。该案中,当原告正在使用一个与吊环联结在一起的棘轮扳手时,扳手与吊环发生分离,导致他摔倒在地板上而受伤。在对扳手制造人提起的诉讼中,原告的专家证人做出如下说明,扳手与吊环之所以发生分离,是因为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制造缺陷:1.用来固定吊环的扳手手柄的凹槽的直径尺寸;2.吊环的坚固性。生产者的设计图包含了扳手每一个组件的尺寸规格,以及每一个尺寸的详细而明确的公差;如果扳手特定的尺寸属于公差的范围之内,每一个特定的扳手就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位于公差限度之外,则不能被接受在本案中,设计规格所要求的扳手凹槽的直径是2.290英寸,公差是0.005英寸,这样就提供了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是2.285—2.295英寸之间;然而,发生事故的扳手凹槽的直径位于2.3125—2.3130英寸之间,已经超出了公差所允许的范围。至于吊环的坚固性,规格所要求的是按照Rockwell CScale衡量处于48—52之间,而发生事故的吊环的坚固性却低于规格的要求,处于45—51之间。根据专家证人提供的上述证言,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案件中所涉及的扳手和吊环均存在制造缺陷,制造人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7]
(三)产品故障原则
尽管“对于既定设计的背离”标准为认定产品中的制造缺陷提供了一个简单客观而又趋于标准化的判断方法,一件产品没有符合制造者的设计标准因而无法完成其设计意图的功能,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缺陷的;[8]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并不能依据该标准对制造缺陷进行认定,例如,产品有时会因为发生爆炸或者燃烧或者其他原因而严重受损或者灭失,导致没有留下任何切实可寻的痕迹来帮助解析产品故障的原因;产品有时虽未严重受损或灭失,但产品的确发生了故障,而故障的原因莫名,这时便很难依据“对于既定设计的背离”标准对产品的缺陷进行判定。产品故障原则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法院非常适时地不再要求原告来证明究竟是什么特定的缺陷造成产品发生故障,而允许原告通过间接证据来对缺陷进行证明,从而为原告提供获得赔偿救济的唯一公平机会。[9]根据产品故障原则,产品的缺陷可以从下列间接证据中进行推定:1.该产品发生了故障;2.故障发生于正常使用的过程中;3.故障的发生并非因产品改造或者不当使用而引起。产品故障原则经常适用于涉及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的案件中。例如,在Ducko v.Chrysler Motors Corp.一案中,原告驾驶着新车以55英里的时速在公路上行驶,忽然该车颠向右边,方向盘被锁定,刹车失去反应,随后车毁人伤;在汽车中并不能发现任何特定的缺陷,原告的专家证人认为该事故是由于为引擎和制动提供动力的系统出现暂时的故障而导致的;而被告的专家证人主张,该事故是由驾驶员的错误导致的,因为原告并不能证明导致汽车发生事故的特定缺陷,一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上级法院依据产品故障原则,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原告并不需要确立一个特定的缺陷来证明制造缺陷的存在,但是可以通过证明产品发生了故障以及产品缺陷之外的其他可能原因的缺乏来成立一个具有初步证据的案件。[10]在上述案件类型之外,法院还将故障原则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汽车案件中,例如,汽车莫名其妙的加速、起火或者翻车;此外,该原则还被广泛地应用于其他产品出现故障的情形,例如,汽水瓶或电视机发生爆炸,电热毯或干衣机突然起火以及其他许多莫名其妙出现产品故障的情形。
尽管法院已经在许多案件中适用产品故障原则对原告提供帮助,但由于仅有发生了产品事故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来说至关紧要的还需要对产品缺陷之外的其他故障原因予以排除或否定,因为法律并不会允许原告或陪审团进行猜测或投机。事实上,产品发生故障虽然有时是由于生产者应当负责的缺陷引起的,但有时也会因使用人或者修理人对产品的不当使用或处理而造成,或者是因为产品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因此,如果原告不能证明他使用该产品是适当的,或者不能证明产品没有被接触过该产品的人不当使用或者没有被其他的人进行过改动(例如以前的用户或者修理者),或者不能证明该产品得到了适当的维护,或者不能证明该产品是在可以安全使用的正常寿命期内出现问题,那么原告即便依据产品故障原则也将败诉。因此,原告必须否定导致故障的其他合理原因的可能性,并且通过优势证据,证明缺陷是引起事故的最为可能的原因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可能。[11]
二、我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认定方法之检讨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立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虽然我国的法学理论界承认产品缺陷存在不同的类型,但一上述法律中均未明确产品缺陷的类型划分,而是对产品缺陷进行了统一概括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我国,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者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作为判定依据;如果产品不符合上述标准中的相应指标,产品将被认定存在缺陷;尚未制定有关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检讨
《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将产品缺陷的认定与一定的产品标准直接联系起来,原告可以通过证明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法院也可以借助有关标准对诉争产品的缺陷进行认定。[21]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意味着产品不存在缺陷呢?进一步说,产品即便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仍然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是否可以被认定存在缺陷呢?或者,生产者是否可以其遵守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由而主张免责呢?《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未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当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不宜承担责任,理由是,标准既然是由国家制订,国家对危险性之认识优于企业,因为标准认定不善造成消费者损害时,不应由企业承担,消费者应通过产品责任法以外之途径救济之;另一种看法认为,如果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不由企业承担责任将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与产品责任制度宗旨相违背。鉴于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不能作为否定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得以免责的充分依据。[13]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尚需补充以下理由。
1.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将生产者免责的理由予以否定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产品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产品则是有缺陷的。我们可以将其看作一个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其中,“产品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前件,“产品有缺陷”为后件。根据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推理形式有两种,即肯定前件式与否定后件式。具体到本文讨论的问题,肯定前件式意味着如果产品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可以推出“产品有缺陷”的结论;否定后件式则为如果“产品没有缺陷”,可以推出“产品没有违反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论。以上两种均为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推理形式,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亦为有效结论。然而,如果认为生产者的产品遵守了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则可以得出其产品没有缺陷的结论,则其为否定前件式的推理方式,因为相对于上述充分条件的假言推理而言,“遵守”是对“违反”的否定,否定前件式的推理方式是无效的,依据该推理所得出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所以说,产品符合了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不能作为否定产品存在缺陷的充分依据和理由。
2.有关标准中立性的缺乏使其自身效力受到减损
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很难排除生产者的影响,特别是有关产品质量的行业标准,更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行业内企业的积极参与。加之几十年来政企不分的历史,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能不受到企业利益的左右。由于这种影响的存在,这些标准难免偏向于生产者而忽视消费者的利益。美国侵权法专家Prosser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工业界不被允许建立他们自己的行为标准作为一般的法律,因为他们可能会受到节省时间、努力和金钱的动机的影响。[14]因此,如果以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根据来排除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很容易偏袒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不利于对消费者的公平保护。
3.有关标准起点过低或者滞后使其权威性受到质疑
事实上,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往往是有关产品卫生、安全指标的最低标准,因此,标准的制订者并不能够保证,一项产品只要符合标准就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另一方面,由于标准制订出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轻易更改,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产品的大量应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会逐渐暴露出来,[15]如果仍然以滞后的标准为依据使生产者获得免责的理由,不仅不利于消费者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对产品的技术更新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如果产品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仍然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应当被认定存在缺陷,生产者不能以其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而获得免责的理由,其仍应对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尝试与借鉴
《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缺陷认定的不完善规定带来的实践中的分歧促使笔者在上文花费颇多笔墨阐述妥适解决分歧的方法和理由。尽管笔者认为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表述,但毕竟属于学理上的观点,又是一家之言,所以难以预料对实践产生的作用或帮助。故在这里针对上述法律中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修正之意见,以期能对立法产生影响,从根本上获得消除上述困扰之实益。因本文论及的范围限于制造缺陷,所以笔者在这里也仅限于对制造缺陷的有关规则提出管窥之见。
(一)以“对于既定设计的背离”标准替代国家标准或行标准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利用生产者自己的设计标准或规格对产品的制造缺陷进行判断,相对于我国采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言,前者的运用似乎更加便利和直接。产品违反了生产者自己制订的设计标准,会使产品处于一种“自我拆台”的状态,产品存在缺陷成为不言而喻的事实,而无须再与纷繁复杂而又冗长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对照。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对于既定设计的背离”作为我国未来产品责任法中判断制造缺陷的标准。事实上,该标准对于我国来说并不陌生,国内已经存在运用该标准对产品缺陷进行判断的司法实践。李承富等诉时风集团产品责任案即为典型的一例。[16]2001年6月某日,张学银驾驶一辆时风牌三轮农用运输车行驶至加油站门前时,因左后轮脱落,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三轮农用运输车上乘客李昌云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李昌云的家属李承富等因此请求损害赔偿。国家机械工业局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测站对该三轮农用车进行鉴定,其结论为,该车后轮螺栓紧固方式与图纸后桥总成装配图不符:左后轮载的螺栓孔孔径图纸要求图为15+0.05,检验结果5个螺栓孔孔径分别为15.18、15.16、15.18、15.18和15.26,不符合图纸要求,孔径偏大;左后车轮脱落的原因是5个轮胎螺栓中有一个轮胎螺栓头部完全脱落,有3个轮胎变形翻边,导致紧固失效,直至螺母完全脱落。而造成螺栓头部脱落和变形的原因是轮毅螺栓孔孔径偏大与轮胎螺栓滚花处配合的过盈量减少,紧固轴向力主要作用于螺栓的头部,加之螺母拧紧时扭矩过大造成的。法院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判定被告时风集团的产品存在缺陷与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死者的家属进行损害赔偿。案中,鉴定结论的做出是依据将产品与被告的图纸进行对照,发现产品与图纸不符,得出产品存在缺陷的结论,法院对于鉴定结论的采纳表明法院对于根据生产者的既定设计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判断的认可和接受。
(二)产品故障原则的援用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故障原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当产品缺陷的直接证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允许原告利用间接证据对缺陷进行证明,从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机会。该原则在缺陷产品经灭失的情况下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在下文将要谈到原告石某与被告某商品批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17]可以充体现援用产品故障原则的必要性。原告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其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该批发店要求赔偿,但遭拒绝,遂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因此,石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石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过错;石某有受损害之事实,故判决被告批发店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无可挑剔,但法院的判决理由则显得有些粗略和草率。法院认定原告眼睛受伤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但法院并没有说明认定本案所涉啤酒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和理由。事实上,在本案啤酒发生爆炸的情况下,已经很难获得有关啤酒存在缺陷的直接证据;但是如果援用产品故障原则,则可以根据案件中可以证明的其他事实进行如下推定: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啤酒没有缺陷,则不会发生爆炸;但本案中的啤酒确实发生了爆炸,那么啤酒存在缺陷具有很高的盖然性;同时,由于搬运过程出现错误导致啤酒爆炸的原因已经排除,因此,啤酒存在缺陷应当是可以推知的事实。如果本案的判决书中包含上述内容,可以大大增强该判决令人信服的力量和程度。由此,笔者认为,在认定产品缺陷时,在某些情况下援用产品故障原则,不仅可以帮助原告摆脱证据缺乏的困境从而获得公平赔偿的机会,而且也可以为法院提供判决的充分依据和理由,这对于近些年来非常强调和重视判决书说理的我国来说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三)缺陷食品案件中的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运用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作为判断食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方法。但是,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探知与获得,并非来自于某一个特定的消费者,而是来自于陪审团对一个抽象的普通消费者的合理期待的确定与判断我国并不存在相应的陪审团设置来完成确定消费者合理期待的使命。因此,缺陷食品案件中,引人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首先需要法院参酌《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生产者义务来确定消费者合理期待的内容;如果缺乏相应的义务规范,则需要依靠合议制的审判形式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运用于缺陷食品案件中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有关人士撰写的《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中提到,判断产品缺陷时,如果就某类型的产品尚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18]这里的“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与“普通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具有相同的内涵、
【注释】
[1]Rebecca Korzec,Dashing Consumer Hopes:Strict Products Liability and the Demise of the Consumer Expectations Test,20B.C.Int’L & Comp.L Rev.227,246,Summer,1997.
[2]Jerry J.Phillips,Consumer Expectations,53S.C.L.Rev.1048,Summer,2002。
[3]Mary J.Davis,Desi,Defect Liability:In Search of a Standard of Liability 39 Wayne L.Rev.1217,1993.
[4]杨麟:“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缺陷认定理论”,载王军主编:《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422页。
[5]同注[4],第422页。
[6]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肖永平、龚乐凡、汪雪飞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页。
[7]650 N.E.Zd612(Ill.App.Ct.1995).
[8]同注[6],第3页。
[9]同注[6],第160页。
[10]639 A.Zd 1204(Pa.Super.Ct.1994).
[11]David G.owen,Manufacturing Defects,53 S.C.L.Rev,851,881,Summer,2002.
[12]张联:“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第30—38页。
[13]刘敏:“权利配置与利益均衡——浅议合格产品与产品缺陷”,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期,第34—36页。
[14]同注[12]。
[15]同注[13]。
[16]“李承富等诉时风集团产品责任案”,载东方民商法苑网,http://www.gt148.com/Article.asp?id=1438,更新时间2007年3月3日,访问日期2007年4月16日。
静卧花季的时光,给梦想一次花开的机会,带着盛夏的使命,让青春无悔。
---题记
所谓“助学”,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和社会通过某种形式来帮助每个学子完成学业,例如国家在各地方执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某社会团体和机构资助活动,以及各地方学校实施的奖助学金,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帮助学生家庭减少了不少求学所需的费用,给每个大学学子提供了一个继续求知深造的机会,即完成和实现“助学”,方可“筑梦”,后成“铸人”的历程。
现实的我,一个农村来的姑娘,生活和学习的压力往往使梦想不得已而停滞,曾经的我也曾迷茫,时而虚度。助学之举的实施,圆了我放下许久的梦,正是因为这些,我才有机会踏上筑梦的旅程,完成盛夏花开的使命。
两年前的夏天,怀揣着对大学无限的遐想,我踏上了大学求学之路。沐浴在和熙的阳光下,感受着青春赋予的光华,昔日刻苦习读的画面犹如五月的太阳花,朵朵盛开在我稚嫩的脸颊。那一刻,大学里种种美好的景象,每一份感动,每一份付出,每一个梦想,竟成了我凌乱不安的思绪里一丝小小的安慰。( 文章阅读网: )
还记得那年夏天,当我拿到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年迈的母亲眼里浸满了泪水,双手颤颤巍巍地托起那张单薄的纸。焦虑与心慌的神情不难看出她神色里的恍惚。那一刻我突然有种不详的预感,那就是我的大学梦破灭了,青春掀起的舞姿被现实残酷得击倒在地,尽管肉体还在拼命得支撑,灵魂已经不堪一击。因此,“无梦”,成了那个时候最空洞的慰藉,我曾经无数次地问自己为何,道不出所以然,唯一的感触便是现实太过残酷,生活的压力逼得我不得不放弃梦想的使命。而对于一个怀揣梦想的女孩而言,那段时间,无疑是人生的低谷,压得我喘不过气来。直到母亲从亲戚那里得知国家以助学贷款的形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大学梦。我还未缓过神来,“我真的可以上大学了?”“是的孩子,我们可以念大学了。”母亲粗糙的双手擦拭着我眼角的泪水。再一次,“梦想”这个华丽的名词出现在我的世界,那么虚幻,那么令人由生畏惧。
我一直认为,所谓梦者,屋之华盖,为古相傅之官,正如现谓之“圆梦”之称。然而在通往梦的途中,我们需要一砖一瓦的堆砌之功,且无错角的存型。于是,大学的我,怀揣着对 “助学”之举的感恩,扎实学习,脚踏实地,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己,也曾在寒暑期三次开办补习班,闲暇的时光用来涂鸦轻描,写写文章,丰富我精彩的人生,完成那盛夏花开的使命,实现我生命的价值。君见乎,不仅仅是我,那曾经是多少人的梦想,无数双为梦而饥渴的眼神,睁大的双眼,欲看透世界的一花一草,一水一木; 君听兮,那一个个被圆梦的少年,为国,为民,为社会,创造的一个个价值,或许渺小,也或许不缺伟岸,被“筑梦”的方式太少,但带给社会的贡献与价值却是永恒的。因此,让我们带着祖国的期盼,社会的慰藉,把梦想打包,用行动奏演属于自己的乐章,把握现实,不让青春虚度,不让时间定格。让我们执梦,在这盛夏的年华,迸发出自己的朝气,洋溢出青春的活力,以至当我们年老时,不因曾经碌碌无为而悔恨,不因虚度年华而自责。
感谢生活,给了我一次盛开的机会;感恩社会,让我再次辉煌,踏上青春追逐的旅程,触及我遥远的梦想。再见了,曾经虚度过的岁月;再见了,曾经兴起一时的迷茫。受助于社会资助,感恩于祖国热土,我将踏上一方新土,追寻着昔日的梦想,实现生命的价值。以一种坚定的信念,持一颗憧憬的心,怀揣一颗年轻的梦想,与社会的期盼,完成自己的使命,实现青春的意义。即使每一次扬起风帆去远航,难免都会有阻挡,只要我们心中有梦想在鼓掌,未来就充满着希望;即使每一次张开翅膀去飞翔,难免都会受伤,只要我们心中有梦想在激励,未来就承载着希望。
我是个农村来的姑娘,
青春里也曾迷惘,
流泪于信念遥远,
虚度于光阴浅短,
荣幸于社会资助,
感恩于祖国关怀,
寻梦于无悔青春。
我是个农村来的姑娘,
经年里时常游于遐想,
梦想着出国的机遇,
怀揣着父母的期望,
与儿时遥远的梦想,
穿过浩瀚的太平洋,
承载着祖国的希望
纵横世间起舞飞扬。
我是个农村来的姑娘,
生命里时常喜欢幻想,
持一颗感恩的心胸
创一番理想伟业,
写一笔绝妙佳作。
我是个农村来的姑娘,
看尽日月如梭,
感受秋风乍起,
怀揣着祖国的关怀,
寄托着遥远的遐想,
驰骋于梦想之旅,
不再虚度于青春,
不再流浪于年华,
奋斗之中,昂首于人生巅峰。
经年后,待到壮志已酬,
曾记否?
我,还是我,一个农村来的姑娘,
风雨之中起首漂泊,
执守于遥远的梦想,
追逐着无悔的青春,
带着祖国殷切的关怀,
携着父母无限的渴望,
用我的一生打造属于我的天堂。
就让蓝天与我分享,
白云为我歌唱,
载着多年的企盼,
感恩于祖国大地,
拥入于祖国怀抱,
贡献我所有的力量,
为祖国歌唱,
论文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 知名性 司法实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知名商品的认定并非易事,它必须经相关机构的认定,才能得到保护。本文旨在以知名商品的“知名性”认定依据为基础,结合具体的司法判例,浅谈对其进行的法律保护。
一、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
《不正当竞争解释》第1条第1款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这是一个十分概括性的概念,并没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性。一些地方性法规则采取了列举法对知名商品作了界定。例如:《上海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品或者着名商品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知名商品的特点作以下几点归纳:
(一)指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商品特有的知名度的判断基准是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产生的过程通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销售或者其他相关经营活动。当然,在国外的知名情况可作为认定国内知名的参考因素。
以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商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费列罗为知名商品,其理由为对商品的知名状况的评价不能仅理解为其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应当根据其在国内外特定市场的知名度进行综合的判定。费列罗公司为专业生产巧克力食品的国际知名企业,此为行业共知的不争事实。自1984年费列罗开始在中国大陆公开销售起,其FERREROROCHER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就具有显着的视觉特征和效果。此后,FERREROROCHER系列巧克力产品在我国长期销售,已为公众知晓。所以说费列罗系列商品在中国系知名商品无可厚非。
(二)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对相关公众的界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即指相关消费者和与经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并不要求在整个市场内或全部人群中都达到知名的程度。然而这也只是一个概念,相关部分人如何量化是比较难的,需要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以北京牛栏山酒厂与河北省涂水县诗林醉酿酒厂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一审判决认为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不能要求任何人都知道该商品,而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华灯牌北京醇投放市场后,其广告覆盖面广,宣传投入大,在北京地区几乎人人知晓,该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人群所知悉“,法院就是按照知名度在相关公众的具体条件认定知名商品的竖.(三)荣誉称号只是证明知名度的证据曾经获取的权威性荣誉称号,不具有普遍效力,不能成为在不正当竞争中作为知名商品进行保护的必要形式和要求,其只是一个法律事实,可以作为证明知名度的证据,并且在实践中也是常用的证据。
以会仙矿泉米酒厂与天下第一店酒厂“百粮春酒”案为例豏.本案中,天下第一店酒厂提供了该厂生产的“百粮春酒”于2003年5月被中国企业品牌推选委员会授予“中国着名品牌”称号的证书、该厂生产的百粮牌百粮春酒于2005年10月被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认为“山东名牌产品”的证书,以及百粮商标于2004年6月被评定为“山东省着名商标”的证书,上述证据中所涉荣誉称号均是对该企业酒类产品知名度的认可,其中授予时间、授予部门等事实也可以反映出涉案产品的销售时间、区域等。由此看出,荣誉称号可以证明该企业在特定区域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它只是作为证明知名度的证据而已。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方式
从法律意义上说,知名商品的认定方式归根结底就是推定认定和举证认定。
(一)推定认定推定知名即只要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使用或者近似使用,就推定其具有知名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做了相关规定。
反推原则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有些非知名商品因其名称悦耳或包装美观而遭仿冒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基本不采用推定方式。
(二)举证认定举证证明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知名需要举证,人民法院 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判断。因为知名性看似一个名气问题,实质上是法益的证明问题。史尚宽先生认为,“法益乃法律间接保护之个人利益。”这种间接保护体现为:它不是一种已经证明的、不言而喻的法定权利,而是必须经证明才能确定其存在与其具体内容,也即在个案中需通过法官的解释而得以确认,并有司法文书得以宣示。从这意义上讲,知名商品的认定是从一种待处理的法益到明确的权利的过程。
《不正当竞争解释》中明确规定“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且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因素作了规定
三、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
国外有关法律把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以不投入人力物力,不加创新的方式模仿同业竞争者智力成果的行为称为“盲从模仿”,被认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丰.如日本、德国、俄罗斯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权利的保护通过禁止擅自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一)认定标准1.相同或相似使用相同使用是容易认定的,即仿冒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与被仿冒的在整体上基本无差别。而近似使用是指仿冒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仿冒了知名商品的主要部分,足使购买者发生误认的情形。
以“雷士”商标侵权案为例豑,二审法院认为,“雷士”商标在2004年3月以前即已成为驰名商标,乐清雷士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该商标的能力,但其不但不主动避让,反而将该商标相同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故意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具有明显“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其企业名称注册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相似使用时,首先考虑到知名度原则,商品的知名度和显着性越高,识别性越强,构成近似的可能性就相应的越大。其次就商品标识的主要部分即最显着、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加以观察与比较,综合“位置对比”和“反差对比”。最后以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即一定区域内的相关购买者为标准,足以引起一般购买者的误认即可认定为近似使用。
2.混淆、误认按照我国理论上的通常归类,混淆、误认有四种情形:一是商品混淆,二是经营者混淆,三是关联关系的混淆,四是联想意义上的混淆。《不正当竞争解释》第4条第1款“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本意是包括上述前三种混淆、误认关系。
而利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从事不正当竞争是目前我国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其典型做法是:经营者将国内外知名企业字号在境外注册公司,然后回到境内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义生产销售或以“监制”、“授权生产”、“委托加工”、“商标使用许可”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这种行为主要针对国内知名的企业名称,经营者企图依附其声誉混淆生产经营者的真实身份获取竞争优势,在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称为“傍名牌”或“搭便车”。而此类案件绝大多数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以“授权”、“监制”、“”、“总经销”的名义从事商品的生产或销售,在客观上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关系,产生不切实际的联想。
(二)法律责任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认定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承担因调查取证等所指出的合理费用。
“小毛丫”2003年10月出生。其父母从姜某承包经营的一家食品门市部购买了奶粉喂养孩子。不料,孩子食用后竟然出现了浮肿、颈软、抽风、昏厥等症状。经医院检查诊断为低钙抽搐、发育迟缓、蛋白质、热能营养不良。小毛丫父母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后,当地卫生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发现姜某销售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为2.65%,而婴儿配方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国家标准为18%。
小毛丫的父母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姜某辩称,小毛丫父母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小毛丫曾经食用过他出售的奶粉,却无法证明其营养不良、发育迟缓系食用这种奶粉所致。因而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在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时,受害人应当就其所受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一些科技含量较高、制作工艺特殊和复杂的工业产品,以及因果关系特别复杂的其他产品,因为证明因果关系困难,因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这种产品后即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这种损害的可能,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被告否认,则应承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姜某销售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严重低于国家标准,可以导致食用者营养不良。小毛丫的父母无法证明孩子食用奶粉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确切的因果关系,但根据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姜某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应推定姜某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奶粉,是导致小毛丫出现营养不良等症状的原因,姜某应对小毛丫身体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小毛丫及其父母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系因小毛丫病情而发生,应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 日后如实际发生可另行主张。小毛丫的父母因孩子的病情遭受精神伤害,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应酌情予以支持。
高一(3)班陈 娟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请慢走,法规要牢记。”当我们还是一个小孩的时候,便可将交通法规倒背如流。可是为何当我们长大了却反而将其抛诸脑后?“文明人”却在闯红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也许我们真的应该反思一下。看看是否对得起“文明人”三个字,现在我就从三个方面来和大家探讨一下。
一、红灯的警示
有一种病叫红绿色盲,意思是这个人分不清红与绿,所以若闯了红灯,虽是法不容,却也情由可原。但路上,那么多闯红灯的人都是红绿色盲吗?我想不尽然吧!红灯下,骑摩托车的人、开汽车的人都飞也似的冲过。他们不顾后果地向前冲着,可前方等待他们的是什么?无疑就是毁灭,无疑就是家人的泪水与哭喊,这难道就是我们所求的吗?
二、人行道与车道
有人说:“每个人都有一条自己要走的路”。所以,人走人路,车行车道。但是若两者交换了,那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情景呢?很明显,必定又是一次次血淋淋的教训。在我们身边也时常会发生这种事情,比如说,有人横穿马路,被车撞了,比如说有人走在高架桥上,却与迎面而来的车子撞,有车子开上了行人道,人就飘飘然的飞了出去,结果,撞伤了多少多少人,这一幕幕的惨剧使见者心惊,闻者胆颤。而一切的起因都是我们不遵守交通法规,这难道就是“文明人”该做的?
三、堵车的威力
众里寻她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题 记
隆回二中 516班 李艳姣
独自徘徊在都市的高楼大厦之间,穿行在水泥钢筋铸成的宫殿,习惯了车流的喧嚣的心,此刻正猛烈地跳动着。
围观者议论不断:“哎!多么年轻的小伙子啊!就这样走了。。。。。。”惋惜者于是说:“能怪谁呢?这年头,车祸可多着哩!一不小心横祸就降临到自己身上喽!”其他人纷纷摇头,离开了这不幸之地。我怔怔地看着马路中央令人伤心的一幕:肇事者呆若木鸡地站立着,而旁边死者的家属正伤痛欲绝。。。。。。不!这不是真实的世界!我在心中一遍遍的呼唤着。我迈开沉重的步伐,转身走向了另一个方向——我要去寻找那梦中的希望,那个美丽带来欢笑的天使。
我静默的走在繁华的街道上,无数车辆从我身旁飞驰而过,一如既往,毫无变化,走着走着,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于我,就如同涉过了几个世纪,此刻,人间寂静;此时,思绪漫飞……
这是怎样和谐有序的一幕啊?在这繁荣的十字路口,所有的车辆整齐的列在人行道旁,没有任何抱怨,亦无任何嘈杂;而那条黑白有致的斑马线上,也是一幅和谐的景象,每个人脸上都带着放心的微笑,头顶那盏绿灯,仿佛照进来人们的心田,抚平了车祸的创伤,突然,惹眼的红灯亮了起来。唉,又要“万车奔腾”了吧?我默默想道。停在道旁的一辆辆车开始驶动了,但我变得不安起来,但,令我惊奇的是,事情并非我所想的一般,所有的车辆都不紧不慢,不近不远,就这样宁静的驶着;仿若一条游龙游走于天地之间,而道路两旁尚未通过的人们正平静的等候着,如一线美丽的风景,那么令人震撼。
我确确实实是被震撼了!看着这和谐的画面,我绽开了久违的微笑——交通真的安全了!
蓦地,我仿佛看见路的另一边,一个身着斑斓彩衣,有着一头美丽长发的姑娘正对我微笑着,和风吹起她的衣角,吹起她的长发,如一只舞在风中的彩蝶,无限美好——哦!交通安全,我日思夜想,苦苦寻求的天使,你终于出现在了我身边!
我沉醉在甜美的梦幻中,我多想化作一缕清风,永伴君身。但此刻,眼前却是一条川流不息的车道。。。。。。我无法飞临她的身边!她依旧甜甜的笑着,向我挥舞她美丽的手掌,在我的视野里渐渐朦胧起来,如一片轻纱,一团细水雾,随风。。。。。。
而我,却只能站在这里,大道的这头,无法挽留她的离去。
一阵刺耳的鸣笛击打着我的耳膜,眼前的场景迅速切换------我又置身在喧嚣之中了!没有了井然有序的“长龙”,没有了放心的微笑,亦没有了我心中美丽的天使。
我苦涩的笑着,摇了摇头。继续着我的憔悴,继续着我的寻找。